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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購票-票價表
項目 航段 9-11月優惠票價
貴賓艙
全票 單程 6,000
標準艙
全票 單程 2,500
全票 來回 4,900
備註:
1、旅客憑本人有效證件購買船票,船票只對船票記載的本人姓名的旅客有效,不得轉讓或塗改。船票只在所記載的航班、乘船時間、艙位內有效。
2、免票:2周歲以下嬰兒免票,不另提供座位(每一成年旅客限帶一名嬰兒,超過規定,則應按超過人數購票),優惠票價實施期間不另設兒童、學生及老人優惠票。
3、六十五週歲以上及懷孕超過32週的孕婦如需乘船,應在乘船前10天內繳交是否適航的”診斷證明書”,並須由醫師簽名、醫療診所蓋章,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購票乘船。
應備證件
1、中國大陸居民:(1)有效居民身份證(2)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(3)入台許可證
2、臺灣居民:(1)臺灣有效身份證(2)臺胞證(3)護照
3、其他國家居民:(1)護照(2)入境簽證
航班
9月之後航班為每周一、二、四、五開航。
2012年9月份航班:3日、4日、6日、7日、10日、11日、13日、14日、17日、18日、20日、21日、24日、25日、27日、28日。
2012年10月份航班:1日、2日、4日、5日、8日、9日、11日、12日、15日、16日、18日、19日、22日、23日、25日、26日、29日、30日。
2012年11月份航班:1日、2日、5日、6日、8日、9日、12日、13日、15日、16日、19日、20日、22日、23日、26日、27日、29日、30日。
以上航班計劃當天往返,具體航班安排以氣象條件允許為準。
出港地點
平潭-台中港 當日往返 預計開航時間:平潭開航:09:00 台中開航:14:00。
二、退票及變更
1、旅客在規定航班開船前二十四小時前辦理退票,收取退票手續費700元。在規定航班開船前二十四小時內,不予退票。退票退款手續請在一個月之內到購票處辦理,逾期作廢。
2、出港前24小時船票可變更一次(僅限升等艙等或改變出發日期),除收取升等艙等差價外,每人每票收取變更手續費新台幣150元。改變出發日期票自更改日起60天內有效,並需提前7天確定乘船日期。更改過出發日期票不予退票或再次變更。
3、團體票不能辦理船票變更手續。
三、搭乘
1、旅客應按船票指定日期和開航時間前90分鐘開放乘船手續時,持有效證件及船票抵達指定碼頭辦理乘船手續,開航前30分鐘停止辦理旅客手續和行李托運。旅客持票乘船,只限於船票註明之姓名、日期、航線、班次,逾期無效。

2、六十五週歲以上及懷孕32週以上的旅客,必須出示診斷證明書。船長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、患有傳染病、嚴重疾病、精神病患者或認其行為不檢之人士。
2、旅客未能辦妥出入境簽證或無法準時報到以致未能搭船,或到達目的港後遭拒絕登岸所產生的費用,由旅客自行負責。
四、行李
1、旅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上船,行李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、三邊之和不超過115㎝。隨身行李自行保管且不得放置于通道等安全逃生空間。船舶運送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。
2、旅客可免費托運兩件行李托運行李重量最高不超過三十公斤、每件行李體積不得超過0.2立方米、單件行李三邊之和不超過158㎝。 超過規定加收托運費新台幣750元/30公斤,不足30公斤的以30公斤計。
3、嬰兒免票不享受免費行李額,但可免費攜帶可折疊式嬰兒車一輛。
4、旅客應先持購票證明及相關證件至報到櫃台換取登輪卡,再辦理行李托運,通關時並接受海關檢查。
5、行李提取:旅客抵達目的地港後,須持行李票領取聯到領取行李,並接受海關查驗。
6、無論隨身攜帶或托運的行李中,均應遵守台灣與大陸海關禁止規定,旅客在托運的行李中,不得夾帶貴重物品,否則如有毀損、遺失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7、旅客違反前條規定,對船舶或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為了旅客及船舶安全,船長可在任何時間、地點,將上述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、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,而毋須負賠償責任。
8、旅客托運的行李,如係船舶運送人責任造成的損失,本公司負責賠償,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新台幣500元,但總賠償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0元。由於共同海損行為受到損失,旅客不得要求賠償。
9、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托運行李損壞、減失,船舶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:不可抗力的原因、行李內在原因導致腐壞或損壞、包裝不良以致造成行李、物品的損壞、旅客過失、行李內重量和數量不足,但包裝完整無缺。
10、旅客要求對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,須在碼頭提取時向本公司提出,否則本公司認為行李已完好交付,不予受理。
五、通關程序及注意事項
1、個人通關:(1)須持船票於出發當日開船前二小時開始可以辦理登輪手續。(2)須持有效證件(護照、身份證、通行證、入台許可證)。 (3)正確填寫出入境卡、出入境健康檢疫申明卡,攜帶物品申報卡。

2、團體通關:團體須持有效證件(護照、身份證、通行證、入台許可證)於開航前二小時抵達辦理櫃台辦理登輪程序
六、責任保險
1、旅客自啟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起、至目的港離開該船舷梯時止,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、由本公司負責賠償責任。

2、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航程中斷、或改靠就近港口、或誤點抵達、或中途換船,船舶運送人得不提前通知、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、阻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。
3、船上之一切設備,由於旅客故意或過失所引致之損失,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。
4、依據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,保險金額意外險為人民幣伍拾萬元、傷害醫療險為人民幣伍萬元,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,乘客如認為不足,得另自加保險。
七、遵守公共秩序
為保護旅客權益和安全,旅客應遵守船上的安全規範及公共秩序,如故意違反或經勸阻不聽者,船長有權逕行處置。

八、爭議處理
凡搭乘本公司船舶的旅客,均被認為完全同意上述旅客須知,所有因本合約所產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,均依管轄國相關法令處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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